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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与陈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陈仁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住所地:乐安县凯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8205339G。负责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合,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工,住乐安县。特别授权。被告:陈仁辉,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乐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与被告陈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0802.25元,利息3457.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诉讼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3月29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两张贷记卡(信用卡的一种),被告其中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5)从2017年7月4日开始违约,截止至2017年透支未偿还49999.55元,利息和违约金3401.75元。另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0)从2017年8月3日开始违约,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透支未偿还802.7元,利息及违约金55.8元。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合计尚欠本金50802.25元,利息及违约金3457.85元。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查证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的起诉。本案预收的诉讼费1156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朵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