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海军、吴冰彦与吴瑞兰、吴跃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军,吴冰彦,吴瑞兰,吴跃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31号原告:吴海军,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吴冰彦,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吴瑞兰,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吴跃君,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军、吴冰彦与被告吴瑞兰、吴跃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海军、吴冰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军、吴冰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军、吴冰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吴海军、吴冰彦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