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天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天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01号罪犯邓天生,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邵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天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被告人邓天生违法所得5665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5年12月2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天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29分,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天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