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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严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严强,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武钢股份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53室。法定代表人:吴明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严强与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退还严强货款11,940元并赔偿35,820元;2、向严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7,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497元,执行费6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华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岸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