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丹与聂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聂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521号原告:黄丹,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聂崇斌,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丹与被告聂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运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