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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丹与聂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聂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521号原告:黄丹,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聂崇斌,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丹与被告聂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黄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运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