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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684号原告: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四组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被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曹惠忠,总经理。原告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1元,减半收取计1475.5元,由宿迁大洪山膨润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