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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善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善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善宏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善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8050.00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3805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