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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金梅、衡永军及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办事处欣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殷金梅,衡永军,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办事处欣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822号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潘营路88号。法定代表人:乐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东,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弼,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金梅,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衡永军,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办事处欣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大厂区欣乐新村50幢。负责人:徐昌银,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东,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弼,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殷金梅、衡永军及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办事处欣乐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殷金梅、衡永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金梅、衡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计2627.5元,由原告南京民丰装饰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