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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建蓉申请执行张武林、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蓉,张武林,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74-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蓉,女,生于1977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被执行人:张武林,男,生于1974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唐萍,女,生于1985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杨建蓉与张武林、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武林、唐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武林、唐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建蓉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陈光华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厚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