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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强俊、张永年、甘家荣、马胜发、江家翠、甘家红、高翠红、甘家胜、陈丽燕、甘家发、强成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末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强俊,张永年,甘家荣,马胜发,江家翠,甘家红,高翠红,甘家胜,陈丽燕,甘家发,强成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84号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13906312D。法定代表人:汪安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27665T。法定代表人:强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强俊,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张永年,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甘家荣,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马胜发,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江家翠,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甘家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高翠红,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甘家胜,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丽燕,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甘家发,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强成霞,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7584693Q。法定代表人:罗彦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0491314XY。法定代表人:郑本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300008543。法定代表人:郑本贵,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强俊、张永年、甘家荣、马胜发、江家翠、甘家红、高翠红、甘家胜、陈丽燕、甘家发、强成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末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6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强俊、张永年、甘家荣、马胜发、江家翠、甘家红、高翠红、甘家胜、陈丽燕、甘家发、强成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末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号)的房产及该房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二、在人民币6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豪洋商贸有限公司、强俊、张永年、甘家荣、马胜发、江家翠、甘家红、高翠红、甘家胜、陈丽燕、甘家发、强成霞、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末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