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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静银行卡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静,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静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5月12日的借款本息共计46369.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