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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赵英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赵英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赵英湖,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赵英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22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永钢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