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增玉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增玉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特1565号申请人增玉荣,女,194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增玉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道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冯道生,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办事处××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增玉荣为被申请人冯道生妻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左右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干亚急性期脑梗塞;左侧丘脑腔隙性脑梗塞;左侧大脑中动脉管腔信号缺失,考虑闭塞;四肢肌张力偏低,四肢肌张力为0级;脑膜刺激征阴性,无自主运动”等,即医学上所述植物人,无辨识能力。申请人增玉荣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道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病历及照片均显示被申请人冯道生现呈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家属全程照顾饮食、大小便。故认定被申请人冯道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道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增玉荣为冯道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津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