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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家妤与李朋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妤,李朋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703号原告:朱家妤,女,1997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伟,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天祝县,系朱家妤之丈夫。被告:李朋章,男。原告朱家妤与被告李朋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家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妤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家妤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朱家妤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