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井云德与赵传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云德,赵传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井云德,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生,住开封市今明区。 被执行人赵传本,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住金明区。 本院在执行井云德申请执行赵传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传本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现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我院有申请别人的案件,被执行人交代等案件执行完毕立即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211执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崇鹏 立案时间 2017年4月11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437号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437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井云德 被执行人 赵传本 金额 57350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井云德申请执行赵传本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21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执行合议呈批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