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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曰芹、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芹,冯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924号之一申请人:王曰芹,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冯健,女,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曰芹与被申请人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曰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健价值135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杜文强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小区同心花园5号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曰芹与杜文强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楼××、××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35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