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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建峰与孙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峰,孙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民初1660号原告:郭建峰,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孙东,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原告郭建峰与被告孙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峰,被告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8日被告以开火锅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将23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一张“我因为开火锅店,借郭建峰现金贰万叁(23000),一年内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无数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屡次三番推脱,迟延至今未能偿还分文借款。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以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郭建峰提供证据如下:一、借条;二、银行卡明细。被告孙东辩称,对借款经过和数额无异议。我经营火锅店赔本了,现无力偿还借款。之前我在市区美团外卖干了半年攒了点钱,后来我生病住院了,钱也花了。现在我在饿了么上班,在矿务局开拓新市场,公司把矿务局市场交给我管理,我相信半年内生意会好转,我尽快偿还借款。我家住房明年可能涉及到拆迁,等拆迁款下来我可以一次性偿还。被告孙东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8日孙东向郭建峰借款,孙东出具借条,载明:“我因为开火锅店,借郭建峰现金贰万叁(23000),一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孙东未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郭建峰向孙东提供借款后,郭建峰与孙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孙东未予以偿还,现郭建峰主张孙东偿还借款2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郭建峰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峰借款23000元,并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孙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