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林,男,1990年01月03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高林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22时,被告人高林酒后驾驶贵D×××××号小型红色轿车从思南县城往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高家洞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龙大道0KM+200m处(高家洞村路段)时,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后左前轮撞在公路边缘人行道上,造成贵D×××××号小型红色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林之父高应坤发现后向思南县公安局报案。思南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告人高林送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并提取被告人高林的血样。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被告人高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5mg/100ml。在庭审中,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高林的血液酒精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林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林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认证的被告人高林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高某、冷某、龙某、涂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林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林血液乙醇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思南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高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高林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如下:被告人高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齐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