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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秀清申请执行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清,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清,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里程乡。被执行人:曾玉,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执行张秀清与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曾玉名下登记有一辆川BTV8**号别克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曾玉川BTV8**号轿车予以查封锁定(但尚未实际扣押控制)。依据本院(2017)川072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张秀清债权金额3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