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9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前往怀集县岗坪镇睦渊村委会猫园附近贩卖了人民币100元毒品海洛因给梁某。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和梁某,并在被告人莫某某身上查获9包白色块状物和现金人民币100元,在现场地面上查获梁某扔掉的1包白色块状物。经称量,被查获的9包白色块状物的重量为9.301克,1包白色块状物的重量为0.20克。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0包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清单,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在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永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倍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