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永翠与徐海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翠,徐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永翠,女,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被执行人徐海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附路。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海威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元并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执行卷号为(2017)鲁1002执2540号。立案执行后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21日依据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的内容与上述执行立案的要求一致,本院已立案,卷号为(2017)鲁1002执1978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及执行内容一致,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无权要求被执行人再次履行同一法律文书确定的同一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鲁10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