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铁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949号之二被执行人:李铁芳关于李铁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执949号、9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铁芳在交通银行黄石下陆支行62×××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铁芳在中国银行黄石下陆支行56125646467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李铁芳已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铁芳在交通银行黄石下陆支行62×××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铁芳在中国银行黄石下陆支行56125646467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