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荣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荣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5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兴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龙涛,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丹,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某(曾用名荣兆立),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案审查,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梦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