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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荣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荣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5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兴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龙涛,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丹,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某(曾用名荣兆立),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案审查,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梦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