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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宏睿与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睿,胡刚,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宏睿,住甘肃省合水县被执行人胡刚,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睿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刚、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杨宏睿款项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息承担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胡刚、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胡刚下落不明,已进行悬赏公告,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查证:被执行人胡刚名下有甘**号夏利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甘**号桑塔纳牌汽车、甘**号解放牌汽车各一辆,有位于西峰区民族北路工业园区*幢*号楼房一套(名下房屋共24套均抵押),我院于2017年9月30日将以上3车辆车户及住房房户均已查封。已将被执行人胡刚、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杨宏睿传不到庭。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宏睿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