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胡玉萍、南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胡玉萍,南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9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北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9791203T。负责人:张国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江西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萍,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南亚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市乐清市人,住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告胡玉萍、南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胡玉萍、南亚明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玉萍、南亚明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