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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殷元祥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元祥,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殷元祥,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城街道八委1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殷元祥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申请人殷元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分批给付申请人殷元祥案件款71,190.00元。二、执行费96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