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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相玉与延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玉,延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36号原告:韩相玉,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延广海,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韩相玉与延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韩相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相玉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