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相玉与延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玉,延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536号原告:韩相玉,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延广海,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韩相玉与延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韩相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相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相玉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