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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穆怀增与王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怀增,王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297号原告:穆怀增,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志华,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对原告穆怀增诉被告王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穆怀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怀增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华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怀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郭凤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