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8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士虎与代永军、孟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虎,代永军,孟雷,张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8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士虎,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代永军,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孟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天柱,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雷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