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龙小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龙小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13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8612080572。法定代表人:肖雄。委托代理人:李小辉。委托代理人:钟永平。被告:龙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诉被告龙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龙小军于2017年10月23日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