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树明、徐建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树明,徐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41号申请人汪树明,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申请人徐建雄,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申请人汪树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建雄所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价值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建雄所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由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汪树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