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剑与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剑,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剑,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幸福家园33-4号。法定代表人:陈丙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英,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剑因与上诉人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辽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争妍审 判 员 郭慧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歌书 记 员 赵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