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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树森、卢起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树森,卢起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804号原告:李军,男,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男,住庆安县。被告:刘树森,男,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国,男,住绥化市。被告:卢起峰,男,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男,住庆安县。原告李军诉被告刘树森、卢起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军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