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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与蒋仁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蒋仁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1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负责人:乔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忱,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书声,该支行职员。被告:蒋仁熄,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诉被告蒋仁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凡宗雨审 判 员  周 泽人民陪审员  鲁莹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