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庄严、青岛青远华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严,青岛青远华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庄严,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青远华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703室。法定代表人:周琳芳,经理。本院在执行庄严与青岛青远华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487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48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垚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