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徐柳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柳丹,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柳丹,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王春怡(系被上诉人之夫),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蔡建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忠。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柳丹、原审被告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柳丹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资质;徐柳丹的门诊病历的记载与鉴定意见矛盾,一审法院不准许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也未通知鉴定人出庭,违反法定程序。徐柳丹书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意见。徐柳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徐柳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73,245元,其中医疗费9,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20元/天×10.5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10%)、误工费22,790元、护理费4,623元【1,683元(11天)+60元/天×49天】、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7,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3,000元;2、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保险以外的损失由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鉴于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徐柳丹医疗费9,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共计122,0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徐柳丹营养费1,248元、残疾赔偿金10,384元、误工费15,223.61元、护理费4,133元、交通费200元、车辆修理费5,000元计36,188.61元中的80%即28,950.89元;三、上海崇明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柳丹营养费1,248元、残疾赔偿金10,384元、误工费15,223.61元、护理费4,133元、交通费200元计36,188.61元中的20%即7,237.72元及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4,137.7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称本案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资质,但相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明确其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另上诉称徐柳丹的门诊病历的记载与鉴定意见矛盾,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重新鉴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鉴定要件,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