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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红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965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红恩,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红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红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段红恩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段红恩血液乙醇含量为212.6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红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红恩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正侧面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证信息、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邓州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段红恩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红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红恩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红恩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红恩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红恩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红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清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