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某支行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某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某支行,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某支行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某某有限公司、赵某某、王某某借款担保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证经字第456号公证书和(2016)西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万元、利息141491元、复息250.83元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罚息、复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4741元。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三次调查,被执行赵某某、王某某名下位于渭南市朝阳商务A02号楼3112号拥有一套房产,法院对该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买受人以66.81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房产,拍卖款已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民四庭申请破产重整,作出了(2017)陕01破申15号之六、(2017)陕01破15号之五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