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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加万与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加万,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02号原告:倪加万,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晴隆县,现住兴仁县。被告:陈龙,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倪加万与被告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倪加万现以陈龙已主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倪加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加万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倪加万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