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加万与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加万,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02号原告:倪加万,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晴隆县,现住兴仁县。被告:陈龙,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原告倪加万与被告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倪加万现以陈龙已主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倪加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加万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倪加万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