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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2、孙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1,孙某,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72年5月3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王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男,1944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孙某、王某2、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崔某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崔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崔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