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增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792号原告:魏增才,男,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增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