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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临翔区欧派地板销售店与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翔区欧派地板销售店,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1869号原告:临翔区欧派地板销售店。经营者:罗文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KXGG795。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文华东片区百树花园东港商场7幢1层A109室、2层209室。委托代理人:秦少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建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翔区欧派地板销售店诉被告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翔区欧派地板销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8元,减半收取38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项用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曼书 记 员 洪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