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翠虹与被执行人王磊、陈谧、谢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翠虹,王磊,陈谧,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卞翠虹,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陈谧,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谢辉,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804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磊、陈谧、谢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卞翠虹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24522元,但被执行人王磊、陈谧、谢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辉所有的位于泉口路西(桃花岛)总共8套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谢辉所有的,登记在谢辉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两辆;三、查封被执行人陈谧所有的,登记在陈谧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四、上述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