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方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方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方政,曾用名潘小送,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住鹿寨县,现租住鹿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方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方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方政对其女友徐某提出分手后心怀不满,2017年6月14日14时许,潘方政酒后到鹿寨县“劲霸男装”门面前找到徐某欲修复关系。因徐某拒绝与其和好,潘方政就用事前藏在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徐某的胸背部捅伤,且用力过猛有一截刀刃断在徐某的背部。经鹿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方政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潘方政与徐某是恋爱关系,潘方政对徐某提出分手很是气愤。2017年6月14日14时许,潘方政酒后到鹿寨县“劲霸男装”门面前找徐某要求和好,但遭到拒绝,潘方政就用事前藏在身上的一把水���刀朝徐某的胸背部捅,因用力过猛有一截刀刃断在徐某的背部,潘方政捅伤徐某后即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潘方政在鹿寨县鹿化办公楼对面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潘方政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鉴定,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29日,潘方政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案发后,潘方政写信向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方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水果刀一把,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莫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方政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书、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方政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方政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潘方政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潘方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方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先前被羁押十五日已扣除。)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吕文红人民陪审员 巫裕家人民陪审员 罗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