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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宝来与陈庆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来,陈庆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36��原告:张宝来。被告:陈庆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来与被告陈庆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宝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张宝来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