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宝来与陈庆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来,陈庆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36��原告:张宝来。被告:陈庆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来与被告陈庆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宝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张宝来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