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邓新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新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9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新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居住于新密市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新村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新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新村无证酒后驾驶白色豫A×××××号丰田小轿车沿新密市嵩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鸿路口东侧时,与沿嵩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黑色豫A×××××号东风日产轿车相撞,后该车又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灰色豫A×××××号轿车发生追尾,致豫A×××××号轿车二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三车驾驶人下车,当陈、李发现邓身上酒味时,遂拉住邓,不让其离开,陈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邓控制并带至新密市交巡警大队,组织医师对其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鉴定,邓新村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280.29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新村负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邓新村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证人陈某、李某证言、被告人邓新村供述及辩解、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新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新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新村所犯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邓新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新村当庭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新村对事故被害人均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新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