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朱世扬、雷秀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朱世扬,雷秀碧,李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中二巷。负责人:叶绍银,行长。被执行人:朱世扬,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雷秀碧,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国刚,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世扬、雷秀碧、李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江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21日,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等费用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世扬采取了拘留措施,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确认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人收取借款本金50000元,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利息(具体金额以调解书和具体结算金额为准)、诉讼等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雁江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梁小龙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