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富福荣与被执行人冯军民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福荣,冯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富福荣,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西门外乳品厂。被执行人冯军民,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西门外乳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福荣与被执行人冯军民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2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且被执行人已上全国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222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长春审判员 李振华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