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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9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李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49449396-7。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虎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3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