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9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李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大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组织机构代码49449396-7。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虎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3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小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