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锋与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林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383号原告:陈锋,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榕,女,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陈锋与被告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林榕因家庭生意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借款全额的3%做为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当日原告将借款按照被告林榕要求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被告林榕并出具了现金收条一份,至借款之日起至今被告林榕均未按月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林榕拒不还款。综上,陈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林榕未作答辩。陈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写于林榕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本人因家庭生意困难,兹向陈锋借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每月按全额3%算利息。借款人:林榕电话134××××2016年9月30日”;2.收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收到陈锋现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收款人:林榕2016年9月30日”。本院庭审时对以上证据进行了审查,林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对陈锋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30日,林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锋借款10000元。同日,陈锋以现金形式交付该款项,林榕向陈锋出具借条及收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林榕因资金需要向陈锋借款本金10000元,有林榕出具给陈锋的借条及收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林榕应偿还陈锋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陈锋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洁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郭智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华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